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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关于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4日 09:59   编辑:王琳   点击量:

中北大学关于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9 15:18 发布者:孙俊伟 访问量:1625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组织部于10月21日在电子政务上发布了《中北大学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程序,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民主评议党员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党的思想路线,摆事实、讲道理,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名党员。

2、民主平等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按照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评议意见。

3、教育为主原则。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的方法,切实帮助党员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党员素质,同时疏通出口,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4、结合实际原则。坚持教育管理和促进工作相结合。评议中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岗位工作实际,对照新时期、新阶段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抓准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通过评议,增强党员意识和先锋意识,起到表率作用,促进本职工作。

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不合格党员表现,但需报校党委审核把关。

三、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精心组织,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其中,机关直属党支部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党员。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个人自评。党员个人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自觉进行对照检查,对自己作出基本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民主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党员互评、民主测评。评议中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触及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接受批评,带头评议别人。对不宜公开批评的问题,可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在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测评。评议中要注意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党外群众意见。

  考察汇总。召开支部委员会,对照党员民主评议的内容,对党员的个人自评、党内外评议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对需要核实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党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组织意见。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类别确定评议结果。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院党委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注意事项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  未尽事宜,请参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请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11月15之前将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情况形成总结(纸质稿和电子稿)上报党委组织部。

附件1:中北大学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附件2:中北大学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汇总表(一)

附件3:中北大学民主评议党员结果汇总表(二)

(转自电子政务 10月29日)

                                                       党委组织部

           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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