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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2日 00:00   点击量:
中北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促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山西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和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校考核领导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组织部长、人事处长为考核领导组成员。
第二章 责任考核
第四条 责任考核的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对象为全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上述对象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责任考核的内容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
1、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的教育。
2、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人、财、物管理等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防止和杜绝违反党规党纪现象的发生。
5、贯彻落实八项禁令和对本单位党员和干部落实八项禁令情况进行监督。
6、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中所负责和协办的任务。
7、贯彻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领导班子及干部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领导班子及干部责任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 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优秀
1.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3.本单位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80%以上且优秀票超过半数。
(二)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可评定为合格
1.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2.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3.本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能主动查处并积极纠正;
4.能做到廉洁自律;
5.民主测评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
(三)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评定为不合格
1.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所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2.本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具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4.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条 责任考核的方式
由党委根据情况,选择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是指每学年结合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集中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进行一次责任考核;不定期考核是指对领导班子届中考核或处级干部轮岗调动时,对部分单位和干部进行重点考核。考核在单位自查基础上,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自查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报告。考核工作组对考核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考核结束后,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形成专题材料存档。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不好、群众评价不高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对责任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单独形成书面材料,报纪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3、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见面并签字,然后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党风廉政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1.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对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
2.对责任对象教育不严,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学习不重视或抓工作不得力、放任自流;
3.不正常参加民主生活会,不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恶劣影响;
4.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久拖不决,甚至欺骗上级,隐瞒不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改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
5.对责任对象管理不严,对群众反映意见强烈的责任对象不及时谈话、帮助,长期失察、姑息迁就,致使责任对象我行我素、无明显改进直至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6.听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影响发生不廉洁行为或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7.在重大科研、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的审批、监督、检查、协调、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法规,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统计、会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或有违纪违法行为;
9.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不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10.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应负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条 责任人与责任对象的责任关系:
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与责任对象构成直接领导关系的,负直接责任,非直接领导关系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
1.教育警示谈话
2.诫勉谈话;
3.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4.给予适量的经济处罚;
5.通报批评;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执行,亦可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需要给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校党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有关政策
(一) 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1、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并改正错误。
2、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
3、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
(二)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2、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进行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3、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干部考核内容,责任追究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并记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领导班子”指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指处级干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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